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巴南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巴南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品牌建设发展,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品种品质品牌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发〔2018〕4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条 扶持奖励范围。鼓励支持农业企业积极申报农业“三品一标”(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等品牌,鼓励支持使用“三品一标”、名特优新、重庆市名牌农产品标志,鼓励支持参加各类展销展会推广我区农产品。
政府对新申报或续展、复查换证(再认证或年检)获得“三品一标”相关证书、名特优新农产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奖励;对参加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的各类展销展会、举办各类节会活动予以扶持。
第三条 农业品牌建设扶持奖励资金在市级专项和乡村振兴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奖励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扶持奖励对象为在巴南区建有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农产品加工基地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会以及相关单位。
第六条 扶持奖励标准
(一)对我区从2017年1月1日后产品获得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农产品认证并取得商标的,分别给予0.5万元每个、3 万元每个、10万元每个的奖励;对无公害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有机再认证的,分别给予0.1万元每个、1万元每个、3万元每个的奖励;对通过农业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的,给予15万元每个的奖励。
(二)对2017年1月1日后产品首次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每次、5万元每次的奖励;持续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每次、1万元每次的奖励。
(三)对2017年1月1日后产品荣获国家级、市级官方展会评比金奖(一等奖)并取得商标的,分别给予5万元每次、3万元每次的奖励;获得银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每次、2万元每次的奖励。
(四)对2019年1月1日后产品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给予15万元每个的经费补助。
(五)对2019年1月1日后参加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的各类展销展会的企业,给予市内展会不超过1万元每次、市外展会不超过2万元每次的补助。
第七条 扶持奖励资金申报拨付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所需资料。申报农业品牌扶持奖励资金的,须向区农业农村委报送下列材料:
1.《巴南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奖励申报表》;
2.证书复印件或参展证明材料(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3.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其他证明资料。
(二)资金申报拨付程序。经营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填写《巴南区农业品牌建设扶持奖励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农业品牌扶持奖励资金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区农业农村委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上年品牌扶持奖励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2017年度扶持奖励资金与2018年度品牌扶持奖励资金在本办法生效后一月内完成申报和兑付。
第八条 同一产品同一年度扶持奖励资金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超过部分不再计奖。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单独计奖。
第九条 区级乡村振兴项目资金向农业品牌建设倾斜,对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以上认证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农产品未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原则上不予以支持。对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各级名牌农产品称号后却不使用品牌标识的企业,一经检查发现,原则上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